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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伦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

04 Nov 2016

Doping博士谈到医生和患者的关系,生物医学的伦理问题以及法律和道德的比例。

“生物伦理学”的概念矛盾地结合了“生物”(“生命,生活”)和“伦理学”这个词。 伦理 - 哲学知识,道德哲学科学的一部分,舆论,它从善恶观点,适当和不当行为的角度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生物伦理学取代了医学道德。 在十九世纪哲学家边沁引入了“道德学”一词,以表明人民的行为必须遵守某些规则。 这些规则被设计为例如用于特定的医学领域,允许医生与病人交谈,知道医学界认为什么行为是医疗社会认为适当的,应该什么行动以及禁止哪些行为。 牙科学允许你不仅建立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建立医疗团队内的关系。 然而,当人们,包括医生,做出关于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的决定时,他们往往很少,刚好足以经营理所当然,人们想认为这是某些规则的基础。

生物伦理学是一种尝试开发生物医学基准的尝试,之后将有可能防止生物医学科学的发展的负面后果,使用医疗技术来损害整个个人和人类。
术语“生物伦理学”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文献中使用。 美国生物化学家Potter在他的“生物伦理:桥梁未来”工作中将生物伦理定义为将生物知识与人类价值观相结合的学科。 到目前为止,生物伦理被用作一种概念,指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特殊训练学科,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 生命伦理作为知识来自20世纪90年代的20世纪70年代,已经演变为一门学科叙事 - 她记录了人们之间产生的冲突,被迫在对他们或另一个人具有至关重要性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当他们与健康生物学知识的发展相关。 例如,当患者有安乐死的请求,或研究人员做生病,或有关于堕胎实践的合理性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物伦理学开始从描述转向标准规制。 区别在于,生物伦理学需要回答最根本的问题:什么是人,什么样的价值系统由一个人在做出某些决定的指导下,生物医学中的边界的风险,一个人是否有权使用实验动物为自己的目的,否认动物的价值的重要对象的地位? 这些和其他问题的答案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生物伦理学创造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其中专业意见,医生,研究人员需要对一般人的平等知识,普通意识的支持 - 有时称为“人从街上”或“亵渎” 。

如果我们谈论药物,在每个病人的痛苦中已经暂停了两个计划。 一个目标 - 这是在疾病期间的人类体质发生了什么,因为疾病的现实扭曲了人类生活的体质和心理表现。 但每一个苦难都有另一个,通常更重要的方面 - 传记。 只有病人可以想象一个有未来预测的情况,只有这个人自己知道他会如何对待他,因为他提到自己,生活,他自己的生活,社会,他们的意义,是宗教,宗教价值观,只有这个人自己知道他们的生活的经济和社会情况。 生物伦理学 - 是一个对话的空间,其中专业医生的位置和患者的位置倾向于平等,在这种对话中出生在这些生物伦理情况的独特的个人地位。

第一块生物伦理学是生命开始的问题:关于胚胎状态的讨论,关于堕胎实践的正当性,使用新生殖技术的有效性 - 体外受精,代孕,体外受精。

生命伦理中讨论的第二组问题 - 与生命结束相关的问题:死亡和垂死的问题,死亡标准,正当性,安乐死的合法化。 生命伦理提请注意,现代医学是人类生命的开始和结束失去自然状态的工作,成为事件,这取决于某人的决定:个人患者,家庭,医生,研究员。
第三组问题 - 这些问题与在移植,实验,提供精神卫生保健中的干预医学精神和身体完整性的可能性有关。 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你可以与Phenibut,Afobazol,援助Phenzepam ,Semax和Phenotropil。

第四个生物伦理问题 - 这些问题是作为一方面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另一方面在健康问题上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出现的问题。 例如,疫苗接种情况,限制人类行动自由,如果是,例如,出现在领土上,检疫任何疾病。
所有这些问题和讨论生物伦理学描述性和规范性。 今天,生物伦理学成为那些接受过特种“医学”培训的人 - 未来的医生,以及接受过专业“药学”培训的未来药剂师的必修科目。
但生物伦理学 - 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知识或学科,它是一个社会制度。 生物伦理学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组织结构,以便组织我们所说的生物伦理话语。 这个生命伦理委员会,生物伦理委员会形成在不同的水平 - 从宏观微型社会。 今天,生物伦理委员会必须存在于所有主要医院和生物医学研究中心。 如果在实验开始之前未获得生物伦理委员会的结论,在实验过程中没有违反生物伦理规则,世界上领先的杂志都不接受描述人类或动物实验结果的论文。

这些规则是什么? 关于解决生物伦理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如果我们谈论一个人,那么这些原则是:真诚的规则,保密的规则和最重要的规则 - 尊重个人自主,人类尊重,有尊严而不是因为社会地位的原则,教育或财政状况,而是因为他的人的诞生。

今天是一个广泛讨论的问题,是否可以取代医学法的生物伦理学研究。 是否足以以符合道德的方式行事,只遵守法律规则? 问题不是那么简单。 那些提议取代生命伦理规则的人,是以道德相对主义的规则为基础,想象许多人的道德标准,他们是不同的人,根据道德规范行事,可能会与其他规则冲突,如果步行在法律上,它确保正确的行为。

然而,在XX世纪的生物医学历史中有许多例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合法,这种做法完全是道德上不正确的,不人道的。
例如,在纳粹德国的安乐死的做法。 因此,对生物医学的伦理问题的讨论不能被一种权利取代。 在某些情况下,医药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如此之高,以至于法律根本无法解决所有新兴的创新。 在某些情况下,完全措辞的权利根本不足以允许生物伦理状况的个人层面。

我们伟大的哲学家弗拉基米尔·索洛维耶夫在谈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时,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在遵守士气之后,我们按照其内部的需要和态度行事。 当我们根据法律行事时,系统外的强制行为,当然,这一行为比遵守内部伦理呼吁更低一级。
生命伦理只是开始展开,作为一个特殊的知识和作为一个社会制度。 在未来,生物伦理的作用将增加,因为实践,教导每个人在困难的重要情况下做出决定,做出与他们自己的存在的边界相关的决定。 在文化的历史上以前是相对很少的情况下正常的人在一种情况下困难的生活选择。 现代科学的发展需要做出这样的选择,而现代人的选择实际上不能通过。 正如做出的选择,并教生物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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